朗读
各镇乡(街道)工贸办(科)、石浦经发局:
依据《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软件〔2014〕127号)文件精神,重新修改制定了《象山县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象山县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象经信〔2013〕136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5年7月27日
象山县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软件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依据《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软件〔2014〕127号)文件精神,设立象山县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5年起,县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强对产业的引导,推动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象山县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重点支持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游戏及动漫产品的设计、开发、制作;网络信息、软件产业服务、信息技术推广、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原则
(1)产业集聚原则。按照“一园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在优先支持园内企业的同时积极支持点上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我县软件产业园的集聚、创新、辐射和引领功能。
(2)企业主体原则。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促进我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创业创新、素质提升,做大做强。
(3)创新支撑原则。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推动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成为我县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4)绩效优先原则。以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重要评定标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扶持政策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经申请、审核后入驻软件园区,可享受园区内房租减免政策。
第六条 为入驻企业提供三年网络接入服务和优惠的IDC服务补助,补助资金的比例为50%,单个企业年度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软件研发成果产业化的,自立项之年起两年内,软件产业化项目最高按产品销售额的2%奖励,每个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强化招商引资,鼓励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我县,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1)对未入驻但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享受园区对应的扶持政策;
(2)在我县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设立的软件企业(机构),两年内计税销售达到500万以上且人员为20人以上,可根据其社会效益、人员规模等因素,经评定,按实际投资额的3%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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