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工贸办(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精神,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做好所得税优惠申报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备申报要求: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国家财税[2008]115号)要求。
二、设备购置时间: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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