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象山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有序深入做好我县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省环保厅《浙江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甬环发〔2012〕38号)要求,结合省、市“放心放射源”和“放心熔炼企业”(以下简称“两放心”)创建长效管理的工作要求,特制定《象山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迎接环保部、省厅、市环保局对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

象山县环保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象山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有序深入做好我县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和省环保厅的《浙江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甬环发〔2012〕38号)要求,结合省、市“放心放射源”和“放心熔炼企业”(以下简称“两放心”)创建长效管理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检查工作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提升能力,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各尽其职,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总体工作思路,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认真梳理、研究我县核技术利用单位和金属熔炼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专项行动责任制,逐级分解落实检查任务和监管责任;及时分析总结,加强信息交流,做好经验反馈,确保此次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

  (一)坚持“制度从严、审评从严、监督从严、执法从严”,确保核技术利用活动满足法律和法规要求。进一步核实摸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以及金属熔炼企业底数。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拆分审批、久拖不验”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行为,保证辐射使用单位持证率100%”。

  (二)以提高安全为目的,进一步巩固提升“两放心”创建工作成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有安全隐患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依法强制关停、退役;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异常物品应及时收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监管,降低再生金属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发生率。

  (三)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和金属熔炼企业的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通过专项行动,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和金属熔炼企业的法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其深入开展辐射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加大培训、复训覆盖率,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养。要把隐患排查和总结经验结合起来,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总结和推广辐射安全管理的良好实践。

  (四)加大辐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辐射安全和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健全和规范执行各项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推动监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有效降低辐射事故或事件的发生率,推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和《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9号)的贯彻落实,推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全面应用。

  二、标准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许可管理办法》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8.《关于开展全国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0.《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大纲》

  11.《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2.《浙江省“放心放射源市”和“放心放射源县”放射源监管主要工作要求》

  13.《浙江省“放心放射源工作单位”涉源项目管理标准》

  14.《浙江省“放心放射源”创建工作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15.《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要求》

  16.《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

  17.《宁波市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18.其他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检查范围包括我县核技术利用单位和金属熔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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