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象山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现将《象山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象山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象山县环境保护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象山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推进生态县建设,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3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他用。

  第三条 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指导全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使用和管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主要包括列入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建设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二)新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级生态村镇建设奖励;农村生态型公厕建设和改造项目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

  (三)环保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环境监测、监察系统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大气环境质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和环境应急处置系统建设;生态创建工作经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项目。主要包括污染防治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各类废弃物再利用和节能、节水、减污、增效的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有机(绿色)示范项目。

  (五)涉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环境规划等课题研究;

    (六)国家、省、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七)绿色(模范)单位创建补助和奖励。

  (八)县委、县政府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要求的。上述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为企业类项目,以政府有关部门为实施主体或公益性的环境综合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为政府类项目。

  第三章 扶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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