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朗读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司法保障,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环保厅和公安厅《关于建立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浙环发〔2012〕21号)要求,宁波市环保局和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环发〔2012〕5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健全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环保、公安部门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的配合密切程度,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充分结合环保部门专业性和公安部门司法强制性的优势,切实发挥联动机制在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环境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和调查处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增强环境执法刚性,维护公众环保利益,为深入推进生态县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我县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组织领导及联系沟通,县环保、公安部门应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县环保、公安联合执法行动开展的情况及环境执法难点、重点问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分析和交流,部署及开展各类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动我县环保执法工作不断深化,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联席会议由环保、公安部门的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环境监察机构、公安治安机构及其他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和联络员组成。

  (二)建立以联络员为核心的公安驻环保联络室制度。为进一步强化环保公安部门的日常联系,县环保据、公安局应设立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及时交换相关信息,共同处理各类涉嫌违反治安和刑事的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大公安部门对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力度,有效解决环保部门遭遇暴力抗法等行为时执法刚度不足的问题,县公安局在县环保局设立公安驻环保工作联络室,协助县环保局处理相关暴力抗法、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规范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制度。县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相关环境案件移送制度,环保、公安部门的法制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完善和明确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刑事犯罪的案件移交、受理制度和程序,规范案件调查、证据保全、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确保依法行政,防范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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