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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象退役军人局发〔2019〕23号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帮助解决退役军人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2015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15〕60号)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参照《象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象政办发〔2015〕172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包括退役军人未成年子女)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退役军人对象都能求助有门,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帮助困难退役军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申请临时救助的退役军人,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分类

第四条  持有本县常住户籍的退役军人,以及退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役军人临时救助:

(一)虽然已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或者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低保边缘户,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

(三)患重特大疾病和特殊病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退役军人。

重特大疾病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中规定的疾病,包括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孤独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特殊病种疾病是指《宁波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心脏组织缺损、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四)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

(五)退役军人亡故,其家庭特别困难,无力承担丧葬费,或者其未成年子女无父(母)抚养的。

(六)经政府认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导致个人和家庭生活困难的(法定追溯时效期间)。

(二)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拒不说明致贫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家庭财产、银行存款、高档消费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五)以退役军人名义,参与或组织非法上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其他不应列入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九倍;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类规定的救助对象,给予三个月至九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九倍。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六类规定的救助对象,给予一个月至七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七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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