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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水库移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水库移民的基本生活,切实解决水库移民家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县实际,参照《象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设立水库移民慈善救助专项基金:基金来源从每年大中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中提取5%作为慈善救助专项基金,象山县慈善总会设立专项台账,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主动帮扶、分类救助的原则;应急解困、公开公平、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社会帮扶的原则。

第五条  象山县民政局、象山县慈善总会、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乡(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统称管理审批机关)。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库移民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及政策宣传等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持有本县常住户籍的水库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 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2. 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

  3. 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 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或暂缓实施救助:

    (一)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有赌博、吸毒、自毁人身财产等行为的,以及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致困的(法定追溯时效期间);

    (五)家庭财产、银行存款、高档消费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困难群众救助条件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  从维持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和解困期限等综合因素给予一次性的应急救助。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倍;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类规定的救助对象,给予三个月至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符合第六条第四类规定的救助对象,给予一个月至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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