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继续开展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补充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街道)农办:
为贯彻《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的要求,落实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 2015年5月5日召开的保费调整会议精神,积极宣传好相关惠农政策,现将调整水产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保费收缴办法予以传达和告知,请做好惠农政策落实工作。
根据要求,对参加政策性养殖互保的养殖户实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直接补助的办法,养殖户在按全额交纳互助保险会费后,由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将应享受的市、县级财政补助款转发至各养殖户,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凭银行汇款凭证向宁波市及相关县(市)区财政局结算财政补助款,以理顺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方法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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