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县渔船配备船载卫星电话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全面提升我县渔船安全救助应急体系建设,促进现代安全渔业发展。根据《宁波市防灾减灾体系三年行动计划》,经研究决定对我县捕捞渔船配备船载卫星电话,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备对象:在我县登记在册185马力及以上的捕捞渔船
二、配备方式:渔民自愿配备、自主选择推荐机型,财政按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实际票面金额进行补助。
三、补助标准:渔船卫星电话按最高限价市财政补助25%、县财政配套25%、渔民个人承担50%的比例进行补助。高于最高限价的部份财政不作补助,低于最高限价的部份按实际票面金额进行补助。
四、申请补助程序:
1、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渔民自行前往各代理商供货点选择购买推荐机型,并缴纳全额货款,开具正式发票。
2、渔民填写《渔船卫星电话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提出申请,代理商供货点完整填写卫星电话型号、卫星电话号码、卫星电话设备号、购置日期等信息,代理商供货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3、各代理商供货点将填写完整的《渔船卫星电话购置补贴申请表》统一提交至相应的村(公司、服务站)初审,并报各镇(乡)渔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附发票复印件、《安装入网证明》(见附件2)报县海洋与渔业局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中心(联系人:李志国,13586895959)审核。
4、县海洋与渔业局将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公示,经县财政局等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统一发放至渔民个人账户。
五、配备时间:
渔民配备卫星电话时间定于2014年8月1日开始,2014年11月30日前结束。超过此段时限配备的,县财政不予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在卫星电话配备全部结束后统一发放。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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