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象山县渔船安全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渔)办:
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安全分类管理指导方案的通知》(浙海渔安[2013]7号),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渔船安全分类管理。现将《象山县渔船安全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象山县渔船安全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6月18日
象山县渔船安全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将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从事后查处转变到事前预防上来,有效落实渔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严格渔船隐患治理,巩固和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进一步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海渔安[2013]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渔船分类管理的意义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分类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目的是突破原有的管理模式,按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综合要素,通过评估分类,按不同等级进行分类监管,进一步夯实我县渔业安全管理基础,全面落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增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能力,促进我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渔船分类管理方法
按照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区域、作业类型、编组生产、船员人数、船员素质、船体质量、适航状况、船长安全管理能力等安全生产管理要素,将136千瓦以上(含136千瓦)渔业船舶分成A、B、C三类,对各类渔业船舶实行有侧重点的分级管理,并建立每年一次重新评估分类的动态管理机制。
A类渔船: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渔业船舶列入A类管理
1、船员人数在9人(含9人)以下。
2、“三证”齐全并有效。
3、已与渔业村(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4、安全救生设备按规定配备并有效安装。
5、“北斗”信息终端和AIS设备按规定配备、正常开机并能正确使用。
6、职务船员按规定配备且人证相符。
7、按规定参加编组生产出海。
8、按规定办理渔业互助保险。
9、近两年来未发生船员死亡(失踪)或沉船生产事故。
C类渔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渔业船舶列入C类管理
1、船员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
2、“三证”有效期过期未及时办理。
3、未与渔业村(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4、船龄在20年以上(以证书为准)。
5、安全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或未有效安装。
6、“北斗”信息终端和AIS设备未按规定配备、不正常开机或不会使用终端设备。
7、“北斗”信息终端和AIS设备未按规定参加联保的。
8、职务船员未按规定配备齐全。
9、未按规定参加编组生产出海。
10、未按规定办理渔业互助保险。
11、近两年内发生过船员死亡(失踪)或沉船生产事故。
1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完毕。
13、外地挂靠在我县未落实双方安全监管措施。
14、全年未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
B类渔船:
除了A类和C类,其他的均属于B类管理。
三、渔船分类的目标
通过分类管理,健全基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预防、监督、管理、考核等体系,建立渔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处置的管控网络。使全县渔业船舶纳入社会化、组织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防控能力和治理能力。
四、渔船分类管理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6月25日前)工作部署阶段。建立渔船分类管理领导小组,制订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完整的县、镇乡(街道)、村(公司)或服务站三级体系创建网络,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
第二阶段(8月30日前)摸底分类阶段。摸清本地区渔业船舶安全状况,梳理工作难点,针对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按照渔船安全分类管理评定标准,积极发动船东船长参与渔船自评互评,对照标准逐船进行等级初评。
第三阶段(9月15日前)全面实施阶段。对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分解监管责任,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渔业船舶分类监管体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渔船全部纳入监管体系。
第四阶段(11月30日前)总结评估阶段。总结渔业船舶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经验,评估工作成效。组织督查组对各镇乡渔船安全分类管理工作进展情、实效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督查。
五、渔船分类管理工作措施
(一)科学评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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