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用房的功能,保障社区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社区用房的使用和管理。社区用房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具体指天水街道办事处所属和使用的社区用房,包括租用、借用或长期共建等方式取得的社区用房。
第二章 权责管理
第三条 街道成立社区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民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办、中心(所、队)、社区为成员单位。公共服务办牵头负责对社区用房的日常管理,财务室负责对社区用房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四条 街道公共服务办应当加强社区用房的日常管理,每年至少组织实地检查一次,明确社区用房管理员1名,负责对社区用房的统一建档、汇总备案、日常管理、处置报批等工作。各社区明确社工1名兼职管理社区用房,做好底册台账、动态信息维护、房屋安全检查等工作,配合街道开展盘点清查、价值评估、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各社区负责对社区用房的日常维修、改造、安全管理。
第三章 规范使用
第六条 街道、社区分别建立台账,反映社区用房的数量、面积、价值、用途等。
第七条 社区用房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
第八条 各社区或个人,未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房用途,不得擅自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