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下发《潮鸣街道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街道各科室(部门)、各社区、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街道房产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下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的意见》和《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要求,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现将重新修改后的《潮鸣街道房产管理办法》批准下发,请从发文之日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潮鸣街道工作委员会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潮鸣街道办事处
2014年10月21日
潮鸣街道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房产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按照《下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下政办发【2008】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的意见》(下政发【2008】19号)和《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下政办发【2014】15号),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房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街道房产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房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房产的安全和完整;开展对所有房产的有效监管,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 对街道办事处及下属企事业单位所有房产,含非经营性房产(街道办公房、社区配套用房、公益性用房等,下同)、经营性房产(出租用房等,下同)以及尚未交付的房产、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账外房产等实行统一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所有房产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房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街道设立房产管理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分管副书记、副主任任领导小组副组长,街道相关科室、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社区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街道房产管理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开展房产管理,主要职责是研究街道房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专题听取管理工作汇报,拟定各项房产管理制度,报经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等。
第六条 街道房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街道房产的统一建档、汇总备案、监督和考核。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街道有关房产管理的文件规定;
2、对街道房产统一管理,建立完善房产档案,对原始产权证、合同、协议等权属性文件证书进行规范管理;
3、拟定房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按照房产使用性质、对经营性房产和非经营性房产进行统一划分,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交由相关责任科室具体负责管理;
5、根据责任科室对责任房产的日常维保、改造管理以及房产管理绩效考核等的资金需要,做好年度预算和资金安排;
6、办理房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向街道房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七条 非经营性房产(除街道机关办公用房由党政综合办负责外)由街道社会事务科负责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街道有关房产管理的文件规定;
2、对责任房产建档管理,确保房产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加强运营管理,建立房产管理信息库,及时掌握房产的配置使用情况、使用期限,使用方(单位或个人)等信息,开展动态管理;
4、对责任房产开展维修管理、预算管理、建立房产成本管理台帐,做好管理成本预决算。对责任房产维保管理、改造费用安排等提出意见和计划;
5、结合街道、社区公益性用房需求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配置报告,提高房产配置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
6、办理房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向街道房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街道所有经营性用房由经发科负责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街道有关房产管理的文件规定;
2、对责任房产建档管理,确保房产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加强房产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房产信息库,做好房产接收、租赁使用、闲置情况、租期期限、租金收缴等日常动态管理;
4、对责任房产开展维修管理、预算管理、建立房产成本管理台帐,做好管理成本预决算。对责任房产维保管理、改造费用安排等提出意见和计划;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开展租金收缴管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出租底价,合理设置招租条件,按规定程序公开招租,盘活资产,提高经营效益,增强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指导、督促各社区按期收缴经营性房产的租金收入;
6、办理房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向街道房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九条 街道下属企事业单位所属房产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街道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明确管理责任人,对责任房产建档管理,确保房产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按照市场运作,结合街道实际,在确保房产安全完整的同时,最大限度提高经营使用效益,做好保值增值;
4、对责任房产开展维保管理、预算管理、建立房产成本管理台帐,做好管理成本预决算。对责任房产维保管理、改造费用安排等提出意见和计划,报街道房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办理房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向街道房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是街道房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街道各相关科室及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其责任房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房产统计、收益、使用性质变更及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街道房产管理各责任科室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房产统计报告,房产的使用、调整、变更、出租等情况应如实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非经营性房产,要如实登记和反映房产的数量、面积、价值、用途等。
2、经营性房产,应按照区政府的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如实登记和反映房产数量、面积、价值、承租方和出租收益及租期等。
第十二条 如有拆迁、补偿变动等情况,应将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回迁协议等原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由办公室负责监管,同时对房产档案作增减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因历史原因尚未领取房产证或无法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均按使用性质划归相关责任科室管理,并做好备注说明。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房产,由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并报区国资办审批后,可以不纳入公开招租范围,按协议出租管理:
1、改制过程中有明确承诺的房产;
2、用于解决特困帮扶问题的房产;
3、用于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的房产;
4、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性收入(租金)全额上交财政专户,纳入年度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或以任何形式抵减租金。各社区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租金)优先用于社区创新项目和示范工作,其项目申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街道房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房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严格按照程序,经房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后,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做好管理调整。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各责任科室对房产用途,使用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不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加强房产管理工作考核,对责任科室执行房产管理制度的情况、绩效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奖惩。考核办法由街道房产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街道房产管理领导小组对房产使用、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街道监察室对房产管理工作负有监察职能,并对房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街道各相关科室、下属企事业单位、社区在房产管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街道房产管理领导小组有权责令改正;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入账或不按规定设立房产备查账,对房产产权、协议等不如实登记和申报,隐瞒真实情况或隐匿房产的;
2、未按规定报告房产状况、经营(出租)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的;
3、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处置房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对经营性用房未按规定收益,不按规定登记入账,隐匿房产收益的;
5、房产收益未纳入预算,违规私设账外账,或以福利等形式抵减租金的;
6、未履行其职责要求,对房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7、弄虚作假,以各种手段侵占房产和谋取私利的;
8、其他违反房产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潮鸣街道房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报区国资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