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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修订印发《天水街道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1-05-25 下城区 收藏
朗读
天工委〔2008〕61号
 
关于修订印发《天水街道保密工作制度》的
通      知
 
 
    为适应新形势对街道保密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保密工作制度,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现将《天水街道保密工作制度》修订印发。
一、组织领导
(一)实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承担全面领导的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承担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管好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街道保密管理工作
街道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制订和修改有关保密规章制度,适时开展保密督促检查工作;对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保密宣传教育,重视对新调入人员的保密知识培训,加强对借调和临时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组织重点涉密人员参加有关保密岗位资格培训;提出购置安全防范设备的建议;报告并查处泄密事件;承担保密工作协作牵头职责,督促保密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保密工作负责
街道保密工作坚持“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的科长为本科室保密第一工作责任人。在研究、部署涉密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做到业务工作抓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
二、保密范围
(一)保密内容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重点是国家秘密,工作中涉及到商业秘密也应承担保密义务。
(二)保密载体
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优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确定范围
对照相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街道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工作秘密事项可根据《保密范围》的规定确定,或由产生部门确定。街道保密范围一经确定,应通知有关人员,并在秘密载体上按要求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三、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分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保密管理
(一)涉密人员管理
涉密人员是指管理、掌握和经常处理国家秘密事项工作岗位的人员。
1. 机关工作人员进入涉密岗位前,必须进行涉密资格审查。
2. 对本街道的涉密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3.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当主动退其保密和使用的秘密载体。
4. 涉密人员调离机关时,在履行脱密期间和脱密期满后,仍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5. 涉密人员因私出境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秘密载体保密保管理
1.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2. 各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的秘密载体日常管理工作。
3. 严格手续。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承办、使用、传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和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各项手续和保密措施。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办、国办转发厅字〔2000〕58号)办理。
4. 秘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要依照保密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秘密载体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要在机关内制作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制作。
(3)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要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4)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5. 秘密载体的收发和传递。
(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4)在街道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封装、登记后进行。发往外地的绝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实行二人护送制。
6. 秘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分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街道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知悉和接触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各科室保密第一工作责任人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4)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5)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要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秘密级秘密载体外出由分管领导批准;携带机密级秘密载体外出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外出由区领导批准。
(6)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要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7)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7. 秘密载体的复制。
(1)复制绝密级秘密文件或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文件或秘密载体,应当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3)复制省以上单位制发的机密、秘密级秘密文件或秘密载体,须报请制文单位同意,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并从严从紧控制份数,编明序号、登记后发放。
(4)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5)复制秘密级秘密载体,各科室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视同原件管理。
(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经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原制发单位批准。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8. 秘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 , 并 配备保险箱或保险柜等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要保存在保险 箱或保险柜等保密设备里,并有专人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要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险箱或保险柜等保密设备里。
(3)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街道领导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9. 规范秘密载体的维护和维修。涉密存储介质如遇硬件损坏或数据丢失等故障,必须由规定的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维护和维修,不得自行维修或交社会上的机构进行维修。
10. 秘密载体的销毁。
(1)销毁秘密文件、秘密载体的规定和要求。要按照《杭州市国家秘密载体集中回收保管和销毁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对过期处理的秘密载体或按规定必须销毁处理的,集中回收统一销毁,严禁擅自进行处理。
(2)秘密载体的消密处理必须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3)保密文件、涉密磁介质交党政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严禁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4)其他废旧报纸、期刊和工作废纸由党政办负责集中回收,到国家秘密载体指定点销毁。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由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 密要害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存储、保管国家秘密的专门场所。
1.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要求:
(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负责人,要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2)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根据工作不同及国家秘密情况,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
(3)经常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4)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每月进行一次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上报党政办。
2.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
主管,谁负责”和“部门、部位管理和人员管理并重”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3.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周边环境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4.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根据涉密程度配备值班警卫人员和保密安全装置。
5.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控制人员进出。
6.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放置在专用保险柜中,并明确管理责任人,接触、使用均有文字记载。
7.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手机、无线打印设备、带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等无线移动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带入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8. 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报市保密工作部门确认。
(四)文件保密
1. 定密责任。
制发文件(含资料、下同):承办人要对涉密情况提出拟定意见;审核人对是否确定了密级、保密期限和确定得是否准确进行审核;签发文件要承担审批密级的责任。
代拟文稿:由正式发文机关负总责。起草单位负责提出定密意见,由正式发文机关审批批准。
会签文件:由具体承办单位负总责。各有关单位会签时,要对与本部门有关的定密事项进行审核。若有不符,及时调整,并做出识别标志。
发布文件:通过网络媒介发布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发文由街道专人负责审核,在街道网站进行发布,任何科室、个人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将街道公文在网上发布。
2. 密级标志。
对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密件,要根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进行标志;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为,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不公开发表又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按内部文件处理。
3. 控制范围。
涉密文件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知悉范围,限定印发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4. 保密管理。
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按照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
14号)和有关保密法规实行保密管理。
5. 确保核心。
绝密级文件要严格保密管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8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办、国办转发厅字〔2000〕58 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6. 密级变更和解密。 文件密级的变更和解密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7. 文件销毁。
文件等秘密载体的销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中办、国办转发厅字〔2000〕5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国家 秘密载体集中回收保管和销毁处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5〕116号),由省保密局保密技术检查(秘密载体销毁 )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回收销毁。
( ) 会议 ( 活动 ) 保密
主办涉密会议 , 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涉密会议场所。
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料。
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内容。
5. 对参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宣布保密纪律。
6. 会议新闻报道要经过有关领导批准,验明采访人员身份,申明不得公开报道的内容,并对拟公开报道的内容进行审定。
涉密活动的场所选择、参加人员、设备使用、文件管理、宣传报道等方面的保密工作,可参考以上会议保密要求。
宣传报道等方面的保密工作,可参考以上会议保密要求。
(六)新闻保密
1. 要根据《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2. 街道党政办专人负责对拟通过新闻出版单位、网络媒介发布稿件是否涉密进行审核发布;涉密情况不清的内容,应当报请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或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3. 确因工作需要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涉密信息的,应事先经领导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涉密信息,要事先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消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4. 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网络媒介提供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不得涉密。凡涉及街道业务工作或对是否涉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街道审定。
(七)涉外保密
1. 参加涉外活动要求严格执行涉外保密法纪,注意内外有别,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并注意口头保密。
3. 对外交往中,确因工作需要须向国(境)外提供信息、资料的,要根据《保密法》及有关科技、对外经济合作、社会调查、新闻出版、测绘成果使用等方面的保密法规、规定,严格保密审查,经过消密技术处理;不能完全消密的,要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并依法到市保密局办理出境手续。
4. 因公出国(境)行要进行保密教育,并提出在外期间具体的保密要求,回国(境)后要汇报在外期间的保密情况。
5.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出国(境)的,要按照《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经过审批,到市保密局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八)通信、办公自动化、计算机信息保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要坚持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要实行领导负责制,由街道的主管领导负责本街道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人员具体承办。
1.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经地市级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不得在非涉密的信息系统中处理涉密信息。
2.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在存储、处理、传递、输出过程中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涉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直接或间接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3.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存储介质 ( 软盘、磁带、硬盘、光盘、优盘、便携移动硬盘等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4.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5.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核。
6. 未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上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单机 ), 不得处理涉密信息,防止泄密问题的发生。
7. 所有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不得存储涉密信息, 处理涉密信 息的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必须通过涉密移动硬盘、优盘、光盘等涉密载体存储涉密信息。
   8.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9.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携带有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优盘、活动硬盘、软盘等载体在境内出差时, 必须采取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10. 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专用专业杀毒、木马克星软件 ,并定期升级。
11. 保密 ( 密码 ) 传真严禁密电明复、明电密复。
12. 各联网单位通过党政专网接收的文件、资料、信息,按规定只能提供给本单位领导传阅,不得擅自转载、刊登或下载。标明“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的信息上网应征得制作单位同意后,方可上网。
13. 严禁在普通电话、无绳电话和手机中谈论国家秘密,发 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时应予以制止。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秘密事 项的场所。
14. 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和上级规定,给各有关部门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
   五、泄密事件报告
科室或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 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于当日书面向街道分管领导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被泄密国家秘密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五)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己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紧急情况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六、奖惩制度
本科室出现了失泄密事件,科长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报党政办备案;对发生失、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所在科室直接责任人和科室保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制度造成泄密隐患的,由街道视情况对相关科室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消除泄密隐患。
对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造成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保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修订  保密制度  通知
主送:各社区、机关各科室。
抄送:区委办、区政府办。
杭州市下城区天水街道党政办         2008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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