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61号) | 四、不断创新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13.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衔接互动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以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主要载体,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医疗、交通、治安、劳动、物业等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的衔接互动机制。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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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见》的通知 | 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和“生活品质之城”要求,建立健全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综合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紧密衔接配合的大调解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的作用,把调解做在行政决定、司法裁判、仲裁决定前,使调解成为化解矛盾的首要选择,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纠纷。
4、目标任务:党政主导的大调解组织网络覆盖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实现调解工作从区、县(市)到社区(村)全覆盖,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实现党政主导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更加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职责更加明晰,排查预警措施更加有力,多元化解成效更加明显,努力实现“三不出、三遏制”工作目标〔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疑难事件不出区县(市);重大群体性事件、非正常访、极端恶性案件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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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杭司〔2012〕100号) | 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杭司〔2012〕100号)全文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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