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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25 下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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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征地补偿费全额预存制度
  为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等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征地补偿费全额预存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用地申请后,要根据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由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足额缴入国库,缴费凭证作为建设项目征地报批的要件。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批准情况对预缴的征地补偿费进行据实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实行多还少补。
  二、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不设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补偿费在各科目间随意留用的问题,各区、县(市)政府应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设立各行政村(社区)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并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近期暂不涉及征地的行政村(社区)可在征地前设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并确保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征地补偿费收支原始凭证要单独建账成册,加强核算,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完善征地补偿费拨付制度
  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的运作模式,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拨付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实行集中管理、分户记账、专户储存,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拨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通过乡镇(街道)或其他部门流转,以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征地补偿资金被违规挪用、混用、截留、挤占,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
  有条件的地方,征地补偿费中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记名银行卡或存折的方式,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四、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
  征地工作应全面执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公开、公告和听证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应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等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民主监督。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监察、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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