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司法局(律协联络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司〔2011〕154号)和《浙江省律师走访中小企业活动方案》(浙司办〔2011〕74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杭州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的认识
杭州市是中小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与当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对杭州市乃至浙江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工业经济总体运行良好,但受宏观环境趋紧、人民币升值、生产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个别企业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经营风险加大等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各级领导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视,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及解决当前中小企业的困难作出了指示和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上级领导的工作部署,积极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导中小企业及时依法妥善处理企业之间担保、融资等问题,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对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真正帮助中小企业破解发展难题,帮扶企业共渡难关。
二、全面开展“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
(一)开展“律师走访中小企业”活动。律师事务所要把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中的中小企业作为律师走访的主要对象。对于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可按所在乡镇(街道),由各区、县(市)司法局统一安排律师走访,确保活动的广泛性。走访中,要传达中央领导和省、市领导对中小企业的关怀,宣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要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及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法律风险,为中小企业和民间融资问题把好法律关,为企业发展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对于企业经营及发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整理上报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当好法律参谋。要了解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服务方案,研发法律服务新产品,为中小企业应对危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推进杭州律师大学生创业企业“律师导师团”活动。杭州大学生创业企业是中小企业的特殊组织形式,要贯彻落实市委“和谐创业”和“以创业带动就业”行动的部署,把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与杭州律师大学生创业企业“律师导师团”活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律师的优势,以法律知识普及、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纠纷解决为内容,常态化、机制化地为在杭创业大学生提供法律帮扶。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市律协统一部署,选派具有良好奉献精神和多年企业经营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参与活动。
(三)落实专项行动其他工作。市律师协会将视情举办“律师助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论坛,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律师参加“法律服务与中小企业融资”对接会,进一步加强律师与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交流。积极开展为中小企业“法律体检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及时发现、解决依法经营与公司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区、县(市)司法局、市律协、律师事务所要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的联系与交流,积极搭建平台,帮助律师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支持和鼓励各律师事务所通过研讨会、论坛、知识讲座、巡回演讲等形式,开展“助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法律宣讲活动,向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推介律师法律服务的功能,宣传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切实落实好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实施,认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努力做到有成绩、有亮点。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要结合杭州律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全面落实省司法厅工作部署。要把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与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以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成果来检验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效。要认真总结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使这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司法行政各项资源,积极推进律师服务与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以及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各项司法行政职能的有机衔接,增强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积极探索服务中小企业的新途径、新方法,提高法律服务效果。
(三)做好信息收集、报送和宣传工作。要加强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为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活动中涌现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和优秀人物事迹以及相关信息材料,按时报送活动进展情况、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律师走访中小企业活动情况统计表》,于11月20日前报市局律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