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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5-25 下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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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薪〔2008168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杭州实际,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维护好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合法权益。要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工作实际,结合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制定年度年休假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或少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必须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其中,非市直属事业单位还须报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并作为下一年第一季度兑现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

三、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工资审批程序报批。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年休假。市直各单位和区、县(市)主要领导的年休假安排,应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委办发20001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实施年休假制度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处理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在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同时,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各区、县(市)人事部门和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贯彻实施。

 

附表: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年休假核准单》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5、浙人发〔200867

 

杭州市人事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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