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现将市国资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国资产[2007]109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国资产[2007]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将所属范围内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以及自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至
二、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和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国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单位拟受让、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无论股份多少,应先提出初步意向,与区财政局(国资办)充分沟通后实施,并将受让、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区财政局(国资办)按照国务院、省、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三、各单位要加强投资风险意识教育,切实做好投资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管理工作,避免国有资产在投资中的损失。
附件: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国资产[2007]109号)
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国资产[2007]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