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财政局 区科技局
为了完善下城区区级科研及新产品创新项目计划的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项目的实施效率。根据《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区委办(2005)17号《关于鼓励科技创新推进科技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下政发[2004]70号《下城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的申请管理
1、区科研及新产品创新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受理,分批立项的原则,一般情况分二批进行。每年由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在下城科技信息网上公开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2、申报企业需要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且具有良好的信用度。
3、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30%以上;项目的投资结构合理,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资金来源基本落实,项目实施情况良好。项目自筹资金应占总投资的50%以上。
4、申报项目需提供以基本下材料:申报单位概况、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预期目标,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设想,已有条件分析,实施方案,投资及应用)]。
二、项目立项
5、项目分为重点和一般项目。凡被认定为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省、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市“信息港”备案企业、拥有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区重点骨干企业和市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重点培育企业,且项目投资额在100万以上,可申报重点项目。符合下城区科技创新计划年度申报要求,完成后能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可申报一般项目。原则上每个企业一年内只能承担一个区级项目,而且只有在上一个项目完成后才能给予立项。
6、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征集项目通知或公布项目指南,项目申报管理,项目评审,行政决策,签订合同五个基本步骤。
7、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针对征集项目的情况,邀请不同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打分。
专家评审主要针对申报项目的技术难易程度,创新程度,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科研水平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诸项内容进行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的意见作为项目是否给予立项资助的主要依据。平均分低于60分的项目不予支持;高于60分的,根据经费资助总额,从高到低选择资助项目。
8、预算投资额度的确认:在项目评审时,由专家对该项目估算一个合理的投资额度,如果该估算值与企业上报的投资额相差不超过30%时,以专家评估值为该项目的投资额预算额度。如果二者相差超过30%时,则由科技局通知企业,告知专家的评估数字。如果企业不存在疑义,则按专家的评估值作为投资预算额度,如果企业有疑义,则由企业列出详细预算清单,由科技局邀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中介机构的评估值作为最终结论。
9、税收参考:对上年度税收总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给予优惠,其申报项目在专家实际评分的基础上,以10万元税收总额为单位,每增加10万元税收加1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纳税(税收总额)实绩(区政府确定专项扶持的农业、福利等企业除外)。对下半年立项的项目,以上年税收和本年度上半年纳税值为参考依据(对由于招商引资需要安排的项目除外)。
10、行政决策:主要是在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通过对企业项目实施能力考察,参照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规模,主管街道、部门的意见,项目的经费投入预算情况,以及企业的信誉度等,初步确定创新项目计划,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项目资金来源及资助标准确认
11、每年从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区科研及新产品创新计划项目的资助,资助资金使用坚持“扶优扶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12、资助标准
(1)重点项目资助额原则上在20万元(含20万)以上(其中软科学项目在3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在2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具体比例见下表:
专家 考评分 | 60-65 | 66-70 | 71-75 | 76-80 | 81-85 | 86-90 | 90以上 |
重点 项目 | 10% | 10.5% | 11% | 12% | 13% | 14% | 15% |
一般 项目 | 7% | 7.5% | 8% | 8.5% | 9% | 9.5% | 10% |
(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基本建设投资)
四、资助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3、由区科技局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杭州市下城区科技经费资助审批表》,提供项目立项文件、《下城区科研及新产品创新计划项目完成投资额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盖章同意,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区科技局申报。
14、区科技局对项目的立项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区财政局对项目投入的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发展状况、资助标准、资助金额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区领导审批。
15、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预算)30%以上的,先预拨项目资助资金的50%, 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结算。
16、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17、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需每半年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递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结束后,必须提交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工作总结、项目技术总结、产品应用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8、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项目实施单位挪作它用的,一经发现,将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项目实施验收
19、重点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年半。
20、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合同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区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企业主管部门为丙方。
21、项目在实施期限内按期完成,完成了计划合同书各项任务,由乙方编制总结报告并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分书面验收(结题报告)和现场会议验收。一般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书面验收与单独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相结合的办法。验收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鼓励企业对完成的项目进行省级科技成果或省级新产品鉴定,争取申报省、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22、经验收,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为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基本合格,没有完成任务的为不合格。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⑴ 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⑵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⑶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主要数据不真实(项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实际投资额等);
⑷ 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⑸ 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成后,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取消该项目承担企业在以后两年内申报区级项目的资格。对项目实施良好、验收合格且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其今后年度申报区级科研新产品创新项目时,将优先予以立项,并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相关项目。
六、附则
2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财政收入次级在下城区,且正常经常满一年以上的企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