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区管医疗机构开展2016年年度校验工作,现将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凡由本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定床位100张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满三年未校验的各级各类医院。
二、校验审查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三、校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2016年度校验工作的时间及步骤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提交校验申请(6月1日—6月10日)
各医疗机构向区卫计局医政科提交校验申请并上报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设置的承诺一栏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即设置举办单位或个人)须签署意见并盖章;
2.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报告表。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和《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报告表》的空白样表请到公共邮箱下载(xcqwsjyzk@163.com,密码87078581)。
3.诊疗科目(包括医技科室)与对应的医务人员清单(不含多点执业及自由执业人员)。
4.前期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请另附对问题的整改报告。
为简化办事程序,校验期间如拟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名称等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请同时向区卫计局医政科提交《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注:涉及到诊疗科目、执业地址等其他变更事项的,仍需将申请提交至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下城区白石巷156号)。
(二)开展校验审查(6月10日—6月20日)
我局将按照校验要求及医疗机构不良记分管理办法,对提出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分类依法进行校验审查。形式包括现场审查与资料审查。
1.资料审查:对一年来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无投诉记录、2016年以来各专项检查认为管理规范,医疗质量和安全有切实保障的医疗机构,可通过资料审查进行检验;
2.现场审查:分以下三种情况。
(1)按分片分层管理的原则,卫计局委托区内的各医疗质控中心按分片管理及交叉对查的原则,组织对所辖范围的医疗机构开展初审,初审结果报区卫计局;
(2)区卫计局对初审情况进行分析,确定重点督查的机构名单,由卫计局组织重点检查。
(3)对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0分以上的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价。
二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以及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三)下达校验结果并办理校验手续(6月20日—6月30日)
我局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结果以及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情况,作出“校验合格”或“暂缓校验”的结论并下达校验结论通知:
1.校验合格:接到校验合格通知的医疗机构,在
2.暂缓校验:检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予“暂缓校验”,给予1-6个月的整改期限,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予注销。暂缓校验的情况有
(1)2015-2016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12分的;
(2)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医疗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3)第三方评价结论不合格的。
(一)有关“暂缓校验”的说明
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我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我局组织再次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我局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如违反以上规定擅自执业的,也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有关诊疗服务能力不足的处理
对已取得许可的诊疗科目经本次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包括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从业人员、长时间未开展诊疗活动、无相应的诊疗场所等,我局将在校验中予以注销。
(三)对未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