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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5-25 下城区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省人力社保厅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补贴条件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含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自然减员人数)与该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比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以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三、补贴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同时符合《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杭人社发〔2013〕402号)中规定的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报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须于次年6月30日前(2015年延长至12月25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补贴书面申请,同一年度内申请一次,逾期不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裁减人员名单》(附件2);
3、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托收单复印件;
4、人力社保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初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每年集中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上报主管的人力社保部门。
(三)复审、公示。人力社保部门对上报的企业名单及补贴数额进行复审,将通过复审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在本地人力社保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的,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补贴发放到相关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岗补贴工作,把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作为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人力社保部门要引导、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财政部门要根据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工作。
(二)规范申报程序。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要求提供客观、真实、有效的资料。企业有任何瞒报、虚报、造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该企业稳岗补贴的申请资格。已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及时向受理机构提交《企业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3)。
(三)优化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企业稳岗补贴的网上申报工作,简化经办程序,逐步推行线上无纸化申报,尽快实现稳岗补贴工作全程信息化,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四)实施跟踪监测。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附件4)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可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和用工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企业失业动态和用工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其他
对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自行承担,如遇重大体制机制调整则适时进行调整。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1.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2.企业裁减人员名单.doc
附件下载:3.企业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doc
附件下载:4.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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