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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1-05-25 下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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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36号),加大对众创空间的引导扶持力度,推进我区众创空间建设,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一条 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主体明确,独立法人并纳税在下城,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一年以上;

(二)设立有一支面向创客项目(企业)的创投基金,纳税在下城,到位资金不低于300万;

(三)入驻项目或企业应属于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四)运营团队至少具备3名1年以上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建立创客导师队伍;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服务体系完善,有项目孵化管理服务机制、基本信息管理制度、共享交流服务功能等。

第二条 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  下城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  空间介绍、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三)独立法人证明文件、创投基金设立及相关材料;

(四)众创空间项目孵化、活动一览表及相关材料;

(五)众创空间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介绍材料,包括3名以上(含3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服务纪录等;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程序为运营主体自主申请、街道审核推荐、区相关部门联合审议,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众创空间每年认定家数视财力而定,分批、择优进行认定。

第四条 空间内创客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在下城,入孵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二)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区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

(三)企业入住众创空间时的注册资金,扣除无形资产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四)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二、众创空间的管理

第五条  开展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每年考核1-2次。考核标准如下:

考核因素
 分值
 考核方式
 
合格分标准
 评分标准
 
企业股权融资
 30
 每年每百平方50万,得18分。
 根据当年全区众创空间的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合格分标准及全市发展情况由评审专家(非线性)评估加减分。
 
引入企业财力贡献
 30
 每年每百平方10万,得18分
 
创客企业孵化
 20
 每年每百平方毕业企业5家,得12分
 
创业活动组织
 10
 每月一场20人次,得6分
 
管理决策、团队建设
 10
 决策过程规范合法,团队完备、人员充足,得6分
 
总分
 100
  
  
 

注:给予众创空间特色工作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考核合格分为60分。考核的因素和分值权重根据发展众创空间要求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考核结果由街道审核、相关部门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

第六条 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发展情况、投融资情况、活动组织情况等须及时向区科技局(或其他指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扶持政策

第七条 首次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后,经考核后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补助,用于房租、宽带、办公设备、创投活动等运行费用补贴。补助标准为:

考核评分
 90以上
 [80,90)
 [70,80)
 [60,70)
 60分以下
 
补助最高额度(万元)
 100
 90
 80
 70
 0
 

 

申请房租、宽带、办公设备、创投活动等运行费用补贴,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票据及完税证明;装修合同及相关票据、审计报告;宽带、办公设备相关采购票据;活动费用支出有关凭证材料;其他运行费用支出相关凭证材料。补贴金额以当年实际申请金额为限,不超过考核结果分数相对应的补助最高额度。

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区级众创空间予以通报,且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予以摘牌,取消区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八条 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80、50、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

给予区级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和空间内企业科技风险池贷款支持。空间内企业项目纳入区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计划。

四、监督措施

第九条  区科技局或其委托机构对众创空间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绩效评价。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众创空间或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下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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