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 施部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
法律 |
区人力社保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法律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委、仲裁庭) |
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
部门规章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委、仲裁庭) |
4 |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 |
第六点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及时处置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
规范性文件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委、仲裁庭)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法律 |
区人力社保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委、仲裁庭) |
6 |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同级工会、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代表组织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协调处理。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四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工会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提起诉讼。 |
地方性法规 |
区人力社保局 |
7 |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
第三十九条因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主动进行协调处理。 |
规章 |
区人力社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