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区委[2012]13号)和《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09]287号),结合下城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每年从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区专利专项资金,用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资助对象
1、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下城区辖区范围内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
2、户籍在杭,且授权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地址在我区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区专利管理部门受理当年度发生的专利,逾年度不予受理。
第五条 对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范围包括:
1、国内授权专利资助;
2、国外授权专利资助;
3、企业专利创造大户资助;
4、存量授权专利年费资助;
5、专利零突破企业资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
7、技术标准、软件的资助。
第六条 对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范围包括: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
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3、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
4、“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
5、专利质押融资。
第七条 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的资助范围包括:
1、“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
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3、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
4、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八条 知识产权创造
1、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其他单位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按市级规定给予1:1配套资助。自然人获得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按规定给予1:1配套资助。
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权每件专利资助5万元,每件专利限最多在两个国家的奖励申请。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企业、其他单位和自然人获得国内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权每件除按规定给予1:1配套资助外,另资助1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每件资助500元。
4、对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在2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增加10件,增加5000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企业国内发明专利维持第4—9年度年费的给予当年度年费资助50%,每件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个企业年最高不超过10万。企业凭缴费收据作为领取资助的凭证。
6、对零专利企业新授权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一次性奖励。
7、对我区企业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资助2000元。
8、企业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资助1000元(同一软件升级不重复资助);对获得省软件产品登记认证的,每件资助2000元;获得国家级年度优秀软件产品奖励的,每项资助5000元。
9、推进技术标准研制。对企业新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并替代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获省科技成果证书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项)。
第九条 知识产权运用
1、鼓励建立专利数据库。对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设数据库,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
2、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基础配套设施的提升改造,运行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的平台或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企业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将产业化项目列入区计划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并经专家综合评定后,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
4、鼓励创意设计。对首次承办“市长杯”分赛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承办“市长杯”分赛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企业给予每次5万元的补助。
5、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补贴,比例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20万元:(1)企业仅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以及评估费、担保费等融资服务费用;(2)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并且以除知识产权外的其他资产担保、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为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1、加强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版权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中小企业”、“杭州市流通领域‘正版正货’ 承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首次认定“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认定为省市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3、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10万元。
4、凡注册地址在我区的专利事务所,上一年度代理的专利申请量达到1500件、2000件、2500件以上并且电子申请比例达到80%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第四章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
1、下城区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表、杭州市下城区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资助申请表、杭州市下城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资助申请表(其他类别填写下城区科技经费资助申请表)
2、专利、计算机软件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法人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授权专利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国内专利证书或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与审批、兑现
1、专利(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区三项经费资助审批程序报批后给予兑现。
2、国内授权专利资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证书上的授权公告日在
3、授权专利资助款的申请受理期限为专利、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授权日1周年内,受理资助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
4、专项资金的资助申请由下城区科技局负责管理,并按规定程序、要求审核后给予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属于资助范围;
(2)《申请表》或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3)提供的材料和凭证有虚假;
(4)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第十三条 资金的管理
1、区专利(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区科技三项经费支出预算,其额度根据我区专利发展情况由区科技局与财政局共同确定。
2、专利(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金额必须如数退回,并于三年内不得提出资助申请;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下城区科技局、下城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