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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住建〔2014〕89号
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工地项目部:
为进一步推进下城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规范办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经研究,制定《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建筑施工企业、工地项目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4年7月3日
抄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管站,区政府办
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7月 4 日印
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规范办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杭建宣发〔201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13〕29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下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下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以下简称民工学校),是指设立在建设工地,对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公共服务的平台。
第四条 民工学校实行“政府倡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办学模式。
第五条 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设立下城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站(以下简称区民工学校管理站),负责全区民工学校工作的日常监管与服务。该机构暂委托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管理。
第六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办好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民工学校。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各种方式联建民工学校。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积极组织本企业民工参加民工学校的学习,配合搞好办学。
第七条 辖区范围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工期6个月以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总数超过50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地,原则上都应从工程开工到完工建立民工学校。
符合上述条件,但建设工地内确无场地搭建民工学校设施的,可采用其它形式创建民工学校。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在搭设建设工地临时设施时,根据工程建设作业人员规模,同步规划建设民工学校设施,配建能够容纳主要岗位作业人员和满足基本教学要求的教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采用活动房配建教室的,应选择底层为宜。教室门口应悬挂(规格不小于60cm×45cm )“××公司××项目民工学校”的标牌。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工地,在民工学校配建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室。
第九条 民工学校应配置黑板、视频设备等必需的教学设施和不少于30名学员使用的桌椅;教室内统一悬挂民工学校章程、办学机构网络、教学管理制度、师资配备、教学计划、学员守则和奖惩制度等告示牌;建立反映教学动态和学员情况的“学习园地”,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十条 教学内容分必修课和自选课。必修课以民工做人做事应知应会的基本常识为主,包括文明礼仪、道德法制、权益保障、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文明施工等课程。自选课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技术规范、工程进度和民工素质的实际情况,结合形势发展、项目管理的新要求,因地、因时、因人设置课程内容。
第十一条 民工学校应广泛借助各种社会资源,积极为民工提供公共服务,满足民工多样化的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组织学员开展知识竞赛、劳动竞赛、技术观摩、操作比武等学以致用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民工业余生活。
第十二条 民工学校应有较全面的教学活动计划,每月集中教学或活动一般不少于4次,教学活动总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民工实名参学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三条 民工学校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统一文本的要求,配备专人,及时收集和整理反映办学过程的台账,包括学校概况、教学活动、办学成效及学员事例等原始资料和图片。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建工程在开工后10天内,由企业总校发文成立项目民工学校,明确校长、教务负责人、师资配备及承担的教学任务,一月内进行网上申报(输入企业账号和密码,点击企业登录),同时生成《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登记表》打印盖章后上交至区民工学校管理站备案。
第十五条 区民工学校管理站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所管辖民工学校的指导服务,解决企业办学中的实际问题,每年走访建设工地,调研和掌握民工学校办学新情况。在日常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时,同步检查民工学校办学情况,并对产学结合办学予以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顶,道路、河道、地铁等市政项目完成总工程量70%后的一个月内,民工学校主办单位持《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申报表》、《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评分表》和书面总结材料,向区民工学校管理站申请考评验收。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结合民工学校日常运行情况,对民工学校进行实地考评验收。
考评验收合格的民工学校,应在工程完工前继续保持正常办学,不得在工程完工前拆除教学场所。
第十七条 申请参选示范民工学校的,主办单位在民工学校建立时向区民工学校管理站提出申请,经初审并现场核实符合参选条件的,报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悬挂“参选示范民工学校”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区民工学校管理站在每年9月底,将当年民工学校达标考评优秀且符合“示范民工学校”条件的拟推荐示范民工学校或十佳民工学校名单报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九条 民工学校考评验收合格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的基本条件之一;民工学校考评验收不合格的工地,不得评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第二十条 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每年将民工学校达标考评结果征求民工学校所在社区等部门的意见,并在区建设网上公示一周,对民工学校办学成效突出的企业(或工地项目部)及个人通报表彰,对不按规定办学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实施信用扣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下城住建[2014]89号关于转发杭州市质安监总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流动式起重机械管理要求的通知》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