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下城区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下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5日
下城区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更好地吸引集聚人才,为建设全域中央商务区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关于聚焦下城高质量发展打造人才生态一流城区的实施意见》有关人才保障房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人才住房保障的房屋建设筹集、分配、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配合,确保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落实。
区委人才办负责牵头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区人社局做好人才认定审核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人才保障房分配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准入资格审核,公开摇号和公开选房活动组织,配租通知书发放。
区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大学生人才公寓入住资格确认及综合服务等工作,会同区发改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才认定工作。
区国投集团负责可使用的公房筹集、装修、运营管理及综合服务等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区城投集团负责新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的建设、装修、运营管理及综合服务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保障方式、保障期限及租金标准
第四条 人才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等择其一的方式。
(一)实物配租
根据房源情况,人才保障住房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配租:
1.单人户及两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住房;
2.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住房;
3.项目情况较特殊的,房屋管理单位可结合项目和分配对象具体情况单独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区人才办和区住建局备案同意后实施。
(二)货币补贴
补贴给予年限最长为5年,其中B类5000元/月,C类4500元/月,D类4000元/月,E类2500元/月,XL类2500元/月,XG类1500元/月,补贴标准可视情调整。政策实施前已发放的月份包含10月及以后月份的,经确认后将进行补发。
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并同时在下城区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保障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条 人才保障住房租限2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B、C、D类高层次人才外,承租人的承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个租赁期限。承租人原已承租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已享受过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的,租赁期限合并计算。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货币补贴)有效期为2年,2年后须重新审核。
第七条 租赁期、保障资格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人如需继续享受的,应由用人单位、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续审申请,经审核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续签协议,不符合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终止资格。
第八条 人才类别改变的(如从E升为D),可向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相关单位进行资格审核,经认定符合要求的,享受政策从申请次月进行相应变更,签订变更协议。
第九条 人才保障房按人才类别B、C、D、E、XL、XG的优先级顺序进行保障。其中B类免租金,C类、D类按市场评估价的20%支付租金,E类、XL按评估价的40%支付租金,XG类按评估价的60%支付租金。租金每两年调整一次。租金原则上不包含物业费、公摊能耗费等其它费用。
区国有实施单位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进行租金评估,评估期限为2年,并将评估租金标准报区人才办和区住建局。
第三章 保障对象条件
第十条 适用本办法并纳入相应住房保障的人才,需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经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B、C、D、E类人才;
(二)经下城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XL类、XG类人才;
(三)经下城区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十一条 准入条件
第一类人才需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第二类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下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下城区营业执照(担任法人)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杭州市区范围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外籍人才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住房, 并在申请之日前24个月内无住房交易记录,且不能同时享受市或其他区类似政策。
第三类人才准入条件根据下城区人才要求另行确定。
第四章 房源筹集、房屋装修及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人才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可使用的各类公房;
(二)新建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
(三)可使用的区级大学生人才公寓;
(四)可使用的各类改建房屋;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支持和鼓励企业将闲置住房、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式公寓转为租赁型人才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税收优惠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型房源筹集、归属管理安排如下:
1.可使用的各类公房由区住建局、区国投等单位进行筹集,并移交至区国投公司进行统一装修及租赁管理;
2.新建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管理;
3.可使用的大学生人才公寓由下城区人社局进行管理;
4.可使用的各类改建房屋由改建的实施主体进行管理;
5.其他渠道,如租赁一批企业闲置住房、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式公寓,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进行租赁签约,并由原产权方配合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装修监管。住房应当满足采光、隔音及通风、环保等要求,室内装修需达标,可满足人才拎包入住。装修标准可参考新建人才租赁住房装修标准。房屋装修后需通过环保检测,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检测等,检测结果需在网站和选房、入住现场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 明确日常管理。除租赁一批的房源外,各实施主体可指定专门机构或委托品牌租赁企业作为运营机构,具体负责签订租赁合同、将信息录入杭州市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日常运营管理,通过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人才保障房租赁运营、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安全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章 资金保障及租金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住房保障资金按国家、省、市和下城区有关规定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