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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5 下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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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2月17日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公开招标、联合基金、创新引领基金等特殊项目和在浙部属单位等特殊单位的支持对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围绕三大攻坚战、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五年规划、“科技新政”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确定。


 

(一)基础公益研究(含省自然科学基金)。突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技术应用研究,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公益技术应用研究两类资助项目。


 

(二)重点研发。强化战略导向和目标引导,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事关我省乃至国家新兴产业发展和公共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农业新品种选育两类资助项目。


 

(三)技术创新引导。通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生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创新投入引导、政策性引导两类资助项目,及创新引领基金。


 

(四)创新基地和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及能力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活动,包括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创新人才与团队两类资助项目。


 

(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主要包括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四类资助项目。


 

第三章 支持、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资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择优遴选,下同)为主,信用制和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或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资助标准如下:


 

(一)基础公益研究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政资助额度最低不少于5万元,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为10万元左右,一般不超过15万元。20万元(含)以上项目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20万元以下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二)重点研发项目,以公开竞争方式分配为主,信用制和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财政资助额度低于100万元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资助。数字经济、生命健康两个重大科技专项,通过产学研结合、省市县联动方式滚动实施,两个专项各确定10个左右主攻方向,省财政每年资助每个主攻方向不低于2000万元。农业新品种选育项目财政年资助额度在300-1000万元之间,以5年为一个周期,连续稳定支持3-5年。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项目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


 

(三)技术创新引导项目,实行因素法、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1.创新投入引导即企业研发后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省统计局有关资料,以我省上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研发经费支出,下同)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前500名的企业名单作为因素实行分档计分。


 

分档计分标准为: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前100名(第一档),各6分,计600分;第101至300名(第二档),各3分,计600分;第301-500名(第三档),各2分,计400分;合计1600分,每分值补助额为10万元,市县补助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补助额=∑(该市县分档获奖企业数量×标准分值)×10万元。


 

2.政策性引导分类分档,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或按比例限额补助(奖励)。


 

(四)创新基地和人才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分类分档给予定额或者按比例限额资助(奖励)。


 

1.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分类支持,设立(并购)海外研发中心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省级优秀星创天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


 

省大型仪器设备、科技文献、实验动物、科技创新云服务等基础条件与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当年绩效评价良好及以上的,视其承担的公益任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具体支持额度;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合作基地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下一年度每家奖励100-200万元,5年内累计奖励支持不超过60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每三年一次,对绩效评价排名前1/5的,每家给予一次性绩效奖励90万元。


 

上述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项目一次性奖励、建设资助主要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2.创新人才与团队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限额资助。其中,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首个资助周期内省财政资助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分期拨款)。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论证支持方式与额度,最高可获得1亿元的省级财政资助(分期拨款)。对浙江“万人计划”入选者给予特殊支持,其中:杰出人才每人100万元,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80万元,特殊支持经费分三年拨付。扩大“海外工程师”计划,省财政按每人10万元标准资助所聘企业,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5年内累计资助不超过2次,省属企业引进由企业自负。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省财政平均资助额度为0.5万元左右,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分配给予定额、限额资助。


 

其中: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项目示范,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0万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家资助不超过200万元,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符合国家规定支持范围和条件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期内给予定向滚动支持,资助标准可以突破。


 

本办法未明确的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政策、省政府与有关共建(合作)单位签定的协议执行,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商定。


 

第四章 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第九条  专项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限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提前1年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年度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专项项目评审可根据项目实际,选择专家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答辩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通讯评审的,应由项目评审系统根据专家专业领域和项目所属技术领域自动匹配、抽取专家,并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组织论证或进行会议评审,重点对项目实施可行性,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可实现性进行评审,择优进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前,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为下年立项项目,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  部分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及按比例限额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创新人才与团队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政策性引导中的科学技术奖励、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等,可适当调整或简化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程序,具体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六条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要按照《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规定,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要求,由省科技厅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目标,及公开竞争方式分配要求,建立跨年度项目库、细化项目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其中:承担(奖补,下同)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的,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入该单位年度预算,承担单位为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入省科技厅部门年度预算后转拨;市县承担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科技厅部门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专项资金设立目标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专项项目资金,退回单位重新编报,对重新编报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其专项项目资金预算,以切实提高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质量、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于二十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六十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到有关市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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