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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

2021-05-25 下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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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局决定;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决定。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年收入按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或单位提供的完税证明确定。难以确定的,按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计算;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计算。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不足10%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不足30%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1年内未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或1年以上未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1年内未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1年以上未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6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处(台)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3处(台)以上5处(台)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6处(台)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3台以上5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6台以上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台(处)以下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3台(处)以上5台(处)以下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6台(处)以上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为2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为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为6名以上8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未为8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件(辆、台)以下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3件(辆、台)以上5件(辆、台)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6件(辆、台)以上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2台(套)以下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使用3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使用6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三种情形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企业存在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隐患分类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且该楼层员工宿舍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且该楼层员工宿舍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且该楼层员工宿舍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且该楼层员工宿舍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2. 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该楼层或该场所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该楼层或该场所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且该楼层或该场所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且该楼层或该场所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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