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下城区关于加快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下城区关于加快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的意见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策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覆盖全面、普惠优先,管理规范、服务多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体制机制,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品质,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探索建立多种服务供给的试点单位20家以上,新增托育婴幼儿500人以上,初步缓解供需矛盾。统筹推进专业化、智慧化和标准化建设,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率70%以上,抚养人照护知识普及率和知晓率均达到80%以上,幼儿园托幼一体化设置率有所提高。
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率80%以上,抚养人照护知识普及率和知晓率均达到95%以上,托幼一体化设置率60%以上,社区婴幼儿托育机构覆盖率80%以上,婴幼儿入托率15%以上,婴幼儿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98%以上。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多方参与。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托育机构,形成“全覆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为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提供科学指导。为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减轻其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坚持婴幼儿发展为本,强化婴幼儿安全、健康首位意识,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制定并实施相关标准及规范,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引导和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四)优化服务,分类管理。坚持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营造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对托育机构加强分类指导、科学管理,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鼓励探索照护服务新模式。
四、主要任务
(一)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深化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等工作,开展家庭养育照护服务项目,加强对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深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妇联、各街道)
科学规划建设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置。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牵头单位:区发改经信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总工会、规划和自然资源下城分局、各街道)
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全面对接未来社区项目,将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困难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牵头单位:各街道;配合单位:区卫健局、区民政局)
(二)发展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加强婴幼儿照护家庭指导。家庭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要场所,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推广《下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南》,开展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教育,融合孕产妇健康教育和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优化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职工宣教、入户指导、母子健康手册APP等多种方式,开展包括儿童发展和教育理念、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让抚养人及时更新育儿理念,适时掌握科学育儿技巧,不断提升家庭照护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妇联、各街道)
强化托幼一体化建设。区教育局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增加托班规模。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考虑办园成本、家庭承受力和发展需要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牵头单位:区教育局;配合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规划和自然资源下城分局)
拓展社区婴幼儿照护功能。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优势,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机融入到社区之中,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在照护体系中的基础支撑和辅助延伸作用。挖掘社区资源,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照护服务。优化未来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扩大增量发挥综合效应。(牵头单位:各街道;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下城大队)
鼓励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保障。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区总工会;配合单位:各街道、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消防救援下城大队)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各种力量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研究制定各类政策优惠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进政府购买婴幼儿照护服务。
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各街道;配合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下城大队)
(三)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
制定并实施《下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下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并完善照护(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综合监管制度和评估制度。(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下城大队)
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由下城区民政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符合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可到中共下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由下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下城区卫生健康局。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涉及托育机构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与各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探索推进“互联网+照护服务”,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在线监控、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数据资源局)
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通报不良行为。
加强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婴幼儿托育机构各项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防控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制定并实施《下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岗位职责、资质认证和等级认定工作,注重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执业计划,育婴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等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牵头单位: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
鼓励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各街道)
建立区级从业人员培训、家庭(长)培训两个专业培训基地,完善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制度,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人社局)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建在各类托育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发挥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压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适时或定期会商建设发展形势、协调解决矛盾困难,达成共识和统一行动。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传送信息,便捷沟通管理,形成工作自觉。区卫健局牵头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各相关部门及街道要加强协作,发挥各自优势,按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职责分工落实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划发展和监督管理。
(三)优化监管服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各托育机构健康优质发展。建立智慧监管体系,依托城市大脑下城平台建设,创建下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婴幼儿照护智慧监管系统,实现智慧化、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始终坚持安全首位意识,突出抓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各项安全标准和制度措施落实,确保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
(四)强化考核评估。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目标任务执行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健康下城考核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惩措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设一批示范托育机构,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支持政策体系,加强照护服务与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财政部门将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优先支持普惠性照护服务发展。教育部门要加强托幼一体化工作,制定幼儿园托班照护服务工作规范,保障人员编制,配备幼教和保育等照护服务人员。对普惠性幼儿园托班合同制人员实行同工同酬,人事管理、享受待遇等与事业在编人员相同,并将保育员、育婴员、后勤人员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健全工作网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区、街道、社区三级工作网络和照护服务体系,推动日常监管和服务网格化。加强照护服务综合监管力量,及时掌握托育机构经营情况。建强照护服务工作管理队伍,帮助与指导家长和从业人员科学育儿,提高家长和监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科学照护理念,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强化家长、社会参与照护服务的意识,促进各方合作共育,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下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3.下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4.下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部门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扶持措施,实施对各类托育机构的备案审查、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区教育局负责对在托育机构中从事照护工作的幼儿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负责承担区域托幼一体化工作。
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定价指导。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托育机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监管托育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托育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指导社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负责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事项目录,指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托育机构、行业协会的党团组织建设。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工作。
区委编办负责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构和人员。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区财政局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制定并实施相关扶持奖励政策。
区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区住建局负责托育机构建筑(装修)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应急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指导照护服务工作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区国投集团负责协调区域内集团所属经营性房产资源,指导房屋租赁等相关事宜。
区总工会负责鼓励和帮助各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职工科学照护知识培训推广工作。
区妇联负责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生态环境下城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环保责任加强督查,为婴幼儿成长建立良好环境。
规划和自然资源下城分局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托育机构的扶持,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
消防救援下城大队负责对托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各街道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2
下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以下统称“托育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下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育为主、“养教医融合”为特色照护服务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托育机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设立,依法到区民政局办理注册登记,符合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可到中共下城区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办理注册登记。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当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四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据本标准举办托育机构。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五条 托育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结合人口、交通、环境、社区功能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居民需求。
第三章 设置规模
第七条 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服务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全日托、半日托等托育机构不超过10个班,应有利于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健康,便于进行照护和日常管理,每个班的生活用房应当为独立使用的单元。具体标准符合表1要求。
表1、托育机构的规模
班级类别 | 婴幼儿年龄 | 每班人数 |
婴儿班 | 0-6个月 | 2人及以下 |
乳儿班 | 6-12个月 | 10人及以下 |
小托班 | 12-24个月 | 15人及以下 |
大托班 | 24-36个月 | 20人及以下 |
混合班 | 混合班(适用18-36个月) | 18人及以下 |
第八条 托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举办出(捐)资义务,开办资金数额应与举办规模相适宜。
第四章 场地建筑
第九条 托育服务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建设标准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和规范执行。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婴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第十条 机构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建筑面积。托育机构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二、三层,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相关要求。托育机构无论面积大小在装修之前应向区住建部门申领建筑工程装饰施工许可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托育机构必需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机构附近的公共场地。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托育机构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
幼儿活动用房:全日托、半日托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应包括班级活动单元(含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专用活动室等。应采光良好,空气流通,地面应经过软化处理,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墙面有安全防护,室内配备调节温度的设备。
服务用房:包括卫生保健室、幼儿盥洗室、洗涤消毒用房等。保健室不少于5㎡;盥洗室应具备洗手、通风、照明条件,幼儿马桶和小便斗配备比为5:1,成人与婴幼儿入厕区设置应分离隔断。
附属用房: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应设不低于25㎡的厨房,食堂应达到《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动态等级》B级及以上标准,创建“阳光食堂”,做到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功能布局合理。非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可不设厨房,但提供点心的应设置配餐间。
第十四条 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哺乳(喂奶)室、配乳室。
第五章 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的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应当根据用房的功能配备相应的基本设施设备、幼儿养护设施设备及玩教具,确保机构的托育工作和幼儿游戏生活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提供给婴幼儿的玩具应当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配有防暑保暖、卫生消毒、安全防护以及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施设备。办公室内应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对托育机构内所有场所(成人洗手间及更衣间除外)进行无死角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托育机构监控需联网接入区级监控平台。
第六章 人员配置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城区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热爱儿童,热爱托育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有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的、有虐童记录的、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的。
第十八条 托育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人员,应配备负责人、幼教人员、卫生保健员、育婴员、保育员、财会人员、营养师、保安员等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人员相关配备要求如下:
1.每班应配备幼教人员、保育员或育婴员(以下统称“保教人员”),每班至少配备2名幼教人员、1名保育员或育婴员。
2. 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数应与保教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具体符合表2要求。
表2、托育机构的保教人员比例
班级类别 | 婴幼儿年龄 | 婴幼儿数与保教人员比例 |
婴儿班 | 0-6个月 | 不高于2:1 |
乳儿班 | 6-12个月 | 不高于3:1 |
小托班 | 12-24个月 | 不高于5:1 |
大托班 | 24-36个月 | 不高于7∶1 |
混合班 | 18-36个月 | 不高于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