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下城区农居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下城区农居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下城区农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下城区范围内的农居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补偿人为农居征收补偿及回迁安置主体,相关街道为农居征收补偿及回迁安置责任主体,成立农居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统筹辖区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工作;区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四条 农居住宅合法批建面积以依法审批或有其他合法权属来源证明的为准予以确认。
第五条 农居征收补偿由具备评估资格的单位评估确定。
第六条 临时过渡费发放自签约并腾房之月起,到回迁安置公告后第四个月止。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最多不超过36个月。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被补偿人自行过渡的,临时过渡费按照2倍标准计发;补偿人已提供临时过渡用房的,另行支付1倍标准的临时过渡费。
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1200元,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第七条 提前安置房源面积多层在100平方米以下、高层(小高层)在110平方米以下,不发放1人的临时过渡费;提前安置房源面积多层在100-15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在110-165平方米,不发放2人的临时过渡费;提前安置房源面积多层在150平方米以上、高层(小高层)在165平方米以上,不发放3人的临时过渡费。
第八条 设置奖励共四项:
(一)可增加补偿面积奖励。附房合法批建面积可计入主房合法面积补偿;主房超合法批建(含附房)部分的35%可计入主房面积补偿,但不作安置依据;主房超合法批建部分的65%(含附房违建占地面积)并入道地补偿。
(二)评估奖励。按批建户每户30万元奖励。
(三)未突击装修奖励。未进行突击装修和非正规装修的,可以根据合法批建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四)按时签约、腾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房的,按照合法批建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九条设置补贴共两项:
(一)搬迁补贴。考虑农户征收补偿过渡的实际,对被补偿人根据建房批复,按照大、中、小户分别给予每月5000元、4500元、4000元的补贴。补贴发放的时间自签约并交房之月起到回迁安置公告之月止。提前安置的,搬迁补贴费按每套500元/月扣减。
(二)营业补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每本按核定面积或实际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偿,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一楼主房和附房的合法批建面积。
第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并腾房的,可享受上述第八条所列的四项奖励。未按时签约并腾房,在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之前完成征收补偿工作的,不享受“按时签约、腾房奖励”;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后在补偿决定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补偿工作的,不享受“按时签约、腾房奖励”和“未突击装修奖励”;超过房屋补偿决定规定时间在司法强制执行前完成征收补偿工作的,不享受“按时签约、腾房奖励”、“ 未突击装修奖励”和“评估奖励”;经司法强制执行完成征收补偿工作的,不享受“按时签约、腾房奖励”、“未突击装修奖励”、“评估奖励”和“可增加补偿面积奖励”。
第三章 回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