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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5 下城区 收藏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

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下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凡下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下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按照“选择多元化、鼓励货币化”的原则实施。

三、各项目补偿人是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安置责任主体,各街道是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实施。区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指导、配合、监督等工作。

四、货币化安置

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一)具备调产安置资格的安置人口,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签约期限内,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仍由补偿人对其实行调产安置。在外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拟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则须在正式回迁安置时由被补偿人提出申请,补偿人可结合安置实际给予货币化安置。签约期限内被补偿人家庭全部安置人口均实行货币化安置,则新增人口不再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

签约期限内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正式回迁安置公告之日。

货币化安置单价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补偿人在撤村建居社区的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

(三)补偿人应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调产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指标。

适用撤村建居政策的项目,原农转居家庭成员安置面积标准按市、区有关政策标准确定。对已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拟安置人口,需结合其实际享受面积情况重新核定安置资格和安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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