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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CD01-2013-0004 |
下政办发〔2013〕54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下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下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
下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借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类型包括:
(一)城市公用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平台建设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房城建局、区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例会,组织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并监督落实,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建设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研究决定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
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协调监督,项目概算审查,项目推进情况的汇总通报以及重大项目稽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同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事项管理及监督。
区住房城建局负责权限范围以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履职情况开展行政监察,依纪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环保、规划、国土、交警等市级垂直部门负责协助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报批及验收等相关工作。
区经旅、教育、科技、卫生、城管等有关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咨询、评估、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后评价等程序中,区发改局及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前期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计划的编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委区政府工作计划等相关的要求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规划、资金、政策、社会影响等可行性研究并申报前期项目计划,经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住房城建局等组织咨询论证,再报区政府审批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计划。
列入政府年度投资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计划中选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实施计划的编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的10月前提出并上报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会商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与年度预算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照《中共下城区委下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下达。凡列入当年投资实施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度实施,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年度内实施的,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需附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实施计划的调整。年度投资实施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初审,经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是否予以追加。年度另行安排的单个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或用地10亩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请区人大、区政协讨论审议后,按照《中共下城区委下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项目前期审批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等报批工作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区发改局负责审批或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区级权限审批范围以内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批复。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发改局审批或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区级权限审批范围以内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批复。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城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杭州市及下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当列明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内容,满足项目概算审核深度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一般由上级发改和建设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审批。区级权限审批范围以内的项目由区发改局按照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评估审查,并征询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10%或超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由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合理确定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