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企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安委办[2007]1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全员安全培训工程的通知》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后持证上岗。经研究决定举办一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另行组织)。具体事项通过如下:
一、时间
2007年7月26日,上午8:30时开始,时间1天
二、地点
泉溪镇政府会议室(镇工办楼上)
三、参加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培训费用(免费)
五、其他事项
参加培训人员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1吋照片2张。
要求各企业接到本通知后,按时派人参加培训。
泉溪镇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