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通知
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局属各单位:
为强化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记录管理。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获证单位、规模养殖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追查。
二、规范记录内容。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内容。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记录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
三、加强指导培训。局属各职能科站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的培训指导,促进农产品生产、畜禽养殖记录的建立,提高我县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
四、监督检查。按照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将组织人员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获证单位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记录,或伪造生产记录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
附件:1、农产品生产记录
2、畜禽养殖记录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