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乡属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推广“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武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乡、村人民调解和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工作程序。
一、民间纠纷的受理
1、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轻微违法行为也可调解。
2、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所在村辖区范围内的民间纠纷。
3、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方式: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民间纠纷(疑难、复杂、跨地区单位),上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调解。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有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