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各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减少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因上报审批增值税退税期间的资金占用,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发 [2009] 36号)文件精神,现就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企业办理增值税退税期间融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账户管理。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开户行由废旧金属回收企业、银行双方协商确定,帐户开设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贷款发放。1、财政、银行、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三方就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因上报审批增值退税期间的资金占用融资,签定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2、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复意见,认定废旧金属回收企业按月或按季申请退税额,并出具可退增值税证明单。3、企业凭财政审核后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开户行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财政出具证明单的金额。4、开户银行依据财政出具的证明单审核、发放贷款。
三、贷款归还。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书面授权开户银行,在企业实际退税资金到账后,实时进行扣款还贷。
四、贴息拨付。贷款利息由企业先行支付,年度终了后,由企业凭银行利息清单和可退税证明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向县财政局贴息,县财政审核后,按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息计息部分给企业予以贴息。
五、纪律要求。企业要诚信纳税,避免弄虚作假,发现违纪骗取退税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可退增值税证明单
2、增值税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三方协议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企业 增值税 退税 通知
抄送:武义县人民政府
武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