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企业:
近二年来我县多次发生倾倒危险化学废物事件,造成了环境危害。同时,倾倒冶炼废渣现象也较为普遍,带来了环境安全隐患。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消除环境污染隐患,遏制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现将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季初向我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的有关材料,并做好相关台帐记录。
二、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三、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金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接受地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