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3号)文件精神及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最近,省、市两级政府进一步完善了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分别自2009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0.015元/人千米的跨省、市道路班车燃油附加费;自2009年7月1日起,停止收取0.01元/人千米的跨县(市)道路班车燃油附加费;今后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燃油费加收标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具体按照省、市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县境内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的加收,参照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以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5.12元/升为基数,每升柴油价格累计上调达到0.50元及其倍数并持续一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0.005元/人千米及其倍数,以此类推。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停收燃油附加费,其他规定仍按武政办200683号文件执行。
(卢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