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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局〔2011〕21号
关于印发《武义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武义县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本局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0〕79号)文件精神,参照浙林策〔2010〕78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武义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武义县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武义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附件2:武义县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林业 裁量权 办法 标准 通知
抄送: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县政府法制办
武义县林业局办公室
武义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林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局各科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2年追究时效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造成危害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