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泉溪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现将《泉溪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泉溪镇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抄送:县政法委、县平安办
泉溪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全面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根据县二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武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意见(试行)》和《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综治委[2000]1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是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保障,是强化领导责任查究的重要依据,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奖惩激励和制约机制,促进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以下简称“否决”)的对象:全镇行政村,辖区各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含垂直部门)。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实施,由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建议权。
第五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坚持属地管理、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力,基层综治基础工作不落实,综治资料不完整,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年终检查考评不满80分(以100分计算),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
(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专职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造成本辖区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刑事治安案件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经公众安全感调查,辖区群众安全感低于85%的,或公众安全感指数连续两年排名在全镇末位的。
(三)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发生大规模非正常上访、非法游行、较大规模群体性械斗、较长时间阻断铁路公路交通要道和停工停产停课事件,或发生冲击、打砸抢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在公共场所发生爆炸、投毒、放火、自焚自爆等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有重大影响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案事件、影响区域性稳定的突出问题,或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发生群体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发生影响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七)在一票否决警示期间又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治安问题,或者在警示解除后3个月之内又发生警示情形问题的。
(八)发生其他重大治安问题应予一票否决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一票否决,由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追究其他责任:
(一)发生不可抗力突发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能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二)单位领导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秩序一直较好,虽发生了可予一票否决的案事件,但报告及时、处置得力,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行使权限
第八条 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本辖区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
第四章 否决程序
第九条 镇综治办应加强信息收集工作,对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案事件,及时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否决建议。
第十条 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收到否决建议书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及时提交镇综治委全会审议.一票否决实行综治委委员表决制,以简单多数通过。如果被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综治委委员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决定形成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被否决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并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接到否决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由相关部门对被否决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一票否决事项实行两审终结制。被否决的单位、责任人对否决决定不服,或被否决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否决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请复议。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在接到提请复议的要求20日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即为终结决定。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一票否决权制的动态实施,鞭策有关单位尽快改变落后局面,对尚不够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制度。警示的实用期限为半年。前两个月为整改期间,后四个月为整改观察期间。警示制度由镇综治办实施。可采取发整改通知的形式进行。
通知书应规定不超过2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间,要加强对被警示地区、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警示期满后,被警示地区、单位应向作出警示决定的综治办提出解除一票否决警示的书面申请。作出警示决定的综治办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对整改到位、观察期间平稳,符合解除条件的,作出解除一票否决警示的决定;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或警示期间又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由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一票否决。
第五章 对被否决对象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根据县有关规定取消该单位获得综合性荣誉的评选资格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获得综合性荣誉、综合性奖励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十五条 被一票否决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发生特别严重治安、稳定问题或在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期间又发生应当一票否决情形问题的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被一票否决的,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建议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直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取消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 被一票否决对象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尽快改变面貌。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适时进行督查指导,对处理和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被一票否决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每3个月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一次整改情况,并于一票否决决定期满后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解除一票否决的书面申请。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验收,对整改到位、符合解除条件的,作出解除一票否决的决定;对整改不到位的,可酌情延长一票否决的期限。
第二十条 镇党委、政府在开展年度考核、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时,要把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违规提拔任用被一票否决单位、村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提拔任用决定,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各有关单位在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晋职晋级时,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考核标准,书面征求镇综治办的意见。未经审核并存在应予否决情形且已评先晋升的,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撤销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职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