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武民〔2010〕120 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0]222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10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我县2009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我县2009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城镇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6元、59元、56元,农村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8元、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