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对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的管理,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1〕9号)以及相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 王振权,电话:87056512)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的管理,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1〕9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查经费,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的经费。
第三条 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分级负责原则。全省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谁承担、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四)注重安全、效益原则。普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做到实事求是,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注重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省级财政对省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市、区)和先行启动县(区)根据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适当给予以奖代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按照普查工作任务核定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核定并拨付对市、县(市、区)以奖代补资金。
第六条 省水利厅主要职责:组织编报本部门普查经费年度预算;对本部门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普查经费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组织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提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初步方案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编报本单位普查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单位普查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使用资金;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或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