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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中共武义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受国家法律保护,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农村集体“三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的核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实行“四不变”,“五统一”为内容的委托代理。即被代理单位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收益权不变;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代理登记核算、统一代管货币资金、统一“三资”公开,统一代理建档。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三资办”)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街道“三资办”下设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日常“三资”管理工作,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负责“三资”经营、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七条街道“三资”办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2.研究制定街道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3.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4.指导、检查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5.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6.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统计、汇总、分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管理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9.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年度清理;
10.指导街道代理服务中心、村经济合作社建立“三资”档案及相关台账;
11.协调处理“三资”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第八条 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1.指导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三资”清查和“三资”预决算方案的编制;
2.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收支事项和收支票据的合法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整;
3.及时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凭证编制、记账、结账和报表编制等会计事项;
4.代理各被代理单位的货币资金;
5.核对各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定期和不定期盘点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手中的货币资金;
6.扫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系统;
7.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工作,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系统;
8.指导监督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如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及时掌握“三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的变动情况;及时提醒各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经营、出租、发包、合同等管理中的有效时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9.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三资”管理情况。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职责:
1.制定和执行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编制年度“三资”预决算;
2.经营、管理村集体“三资”,提高村集体“三资”的经营效益;
3.积极参与“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沟通联系,邀请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村“三资”重大经营、管理的决策;
4.按月公开村“三资”经营、管理情况,随时向社员公开“三资”管理重大事项;
5.及时处理村社监会、“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规范“三资”管理行为;
6.建立“三资”管理台账;
7.定期向社员(社员代表)报告村“三资”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条社监会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制度和预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2.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3.列席村“三资”管理、经营的重大会议,从监督层面提出合理性意见;
4.听取社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村“三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5.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开“三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三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6.定期向社员(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社监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三资”经营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可采取出租、发包、入股等形式经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入股,需经社员(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道“三资办”审查。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要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村社监会的监督下,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向全体社员发包外,可依法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发包,同等条件下,本社社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所有农村集体的资产、资源出租、发包要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合同送“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明确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提交社员(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讨论结果报街道“三资办”审查后送“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超过一个任期)经济合同,确需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须经社员(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街道“三资办”审查后送“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送“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项目或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三资办”审查后送“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第四章 “ 三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武义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规范收支和支出审批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实行限额审批制度。每笔财务支出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在合法的原始凭证上写明开支事由并签字(盖章)。
2.日常经费及小额支出(3000元以下)的审批程序:村主任审核签字—村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社监会审查签章—代理中心入帐。
3.数额较大的支出(3000元至20000元)的审批程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村主任审核签字—村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社监会审查签章—代理中心入帐。
4.数额巨大的支出(30000元以上)的审批程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主任审核签字—村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社监会审查签章—代理中心入帐。
5.村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时要注明“同意”、“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经社员(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字样。经会议研究的,都要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书面决议。
6.审批人经手的支出必须由其他村领导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社监会按规定对村集体“三资”票据进行审查,社监会主任在已审查的票据上签名。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进行“三资”票据审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武义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社监会审查确认为不合理的支出事项,应提交社员(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办理报账或向有关部门责任人追回相关款项。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票据经社监会审查后,在每月下旬向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实行计划管理,年底应编制本年度的财务决算与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
编制财务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和实事求是原则。
财务预算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经社员(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通过的预算方案须报街道“三资办”审查并送“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货币资金委托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由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在银行开设账户。所有收支必须通过街道代理中心。被代理单位的每笔收入必须及时解缴“代理中心”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帐外公款和多头开户。
街道代理服务中心实行账款、印鉴分管制度。
街道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账、明细账的核算。
村报账员负责保管备用金、有价证券和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第二十八条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被代理单位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度。
备用金限额由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确定,原则上每村不超过3000元。
备用金的领取必须执行"一报一领"制度。超过限额的备用金领取,必须填制“熟溪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款证明单”,写明取款金额及用途,由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并加盖经管会公章。
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的款项外,其余收付款项均应通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银行转账结算。
严禁村报帐员以外的人员管理货币资金,严禁村(社)书记和主任(社长)直接经手现金收付,严禁村(社)书记和主任(社长)到代理中心领取备用金和代领工程款;严禁白条抵库、出借公款现象。
村报账员到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取款一万元以上业务时,须经经管委主任签字同意,并盖经管委公章。
第二十九条 报账员开具统一收款收据收取款项时要将相应的合同(或书面文件)作附件或在票据上注明收款的依据。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1.严格控制招待费和礼品等非生产性支出。(具体按照熟街工委〈2013〉34号《关于规范村级招待费开支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