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武水〔2013〕52号
浙江武义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金灿清溪湖、美墅园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报告》收悉,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审查。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武义县泉溪镇项店村,清溪口水库和东厦线西南。
工程总用地面积77503m2,其中一期58929m2,二期18574m2,总投资39485万元。
在建设过程中将扰动原地貌、损坏现有水土保持设施,人为造成一定的水土流失。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
二、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深度为初设,设计水平年为工程完工后的第一年,即2016年。在具体施工中,你公司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一步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三、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时段的划分、内容、方法和预测结果。
四、原则同意土石方开挖,填筑和综合利用分析,工程共计开挖土石方8.46万m3,综合利用土石方8.46万m3,本项目不设弃渣场。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共计81188m2,其中项目建设区77503m2,直接影响区3685 m2。
六、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和各分区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七、在工程施工期间,你公司应加强水土流失的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适时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