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社区):
为改善我镇生态环境质量,适应城乡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环境敏感区畜禽养殖污染,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武政发[2013]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镇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479—2009)、《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浙政令[2010]27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养殖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环发[2010]26号)、《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10]30号)、《武义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武义县“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武义县“十二五”农业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区域划分方案
根据划分原则,我镇畜禽养殖管理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两类,具体划分区域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坑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沿溪河两侧500米以内的水陆域范围。
2、基本农田保护区。
3、人口集居区。镇区建成区、行政村(村民家庭禁养母猪、肉猪饲养4头以内)及周边300米范围,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000米及周边50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