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次调整适用于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特殊人群除外)。本通知所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二、适用范围
在原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将以下费用纳入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复制片费、洁治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费、煎药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
(三)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之外的常用西药、中成药及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