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规范人行道停车秩序,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创建整洁、有序的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环境,维护城市市容整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依据
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法范围
机动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经管理部门规划的城区人行道停放、临时停车的行为。
三、执法程序
(一)现场处理
1.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向其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按下列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当场处罚。
(1)在掌握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且当事人拒绝立即驶离的确凿证据后,按程序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由被处罚人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
(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执法人员可作留置送达,但应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邀请有关证明人签字证明。
(二) 非现场处理
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1.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和机动车的车号、车型、颜色及其停放的位置等相关事项。将填写完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贴于违法停放车辆左前车门玻璃上(驾驶员上车门),《违法停车告知单》的内容不得涂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