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武义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加强工伤医疗异地就医和异地转诊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伤异地就医和异地转诊的范围和对象
(一)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往县外指定转诊医疗机构;
(二)参保职工因公外出(含因公出差或单位临时派出在外地工作期间,下同),在异地发生工伤事故或旧伤复发需就地急诊治疗的;
(三)工伤职工长期在异地居住(指一年以上),期间旧伤复发需就地治疗的;
(四)工伤职工退休后异地安置旧伤复发或属于长期医疗依赖需要就地治疗的。
第二条 工伤异地就医和异地转诊的申办与管理
(一)工伤职工因限于首诊医疗机构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应优先直接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需办理转诊手续)。确因技术条件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工伤病人,需转往县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提出转诊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由参保单位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后方可转往异地医疗机构诊治;因伤情危急,需要紧急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过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手续。遇特殊情况,经办机构可为工伤职工直接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异地转诊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我县县外指定转诊医疗机构,转诊治疗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或再次异地住院治疗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参保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旧伤复发需就地紧急救治的,可就近在外埠公立医疗机构救治,参保单位应在职工受到伤害后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过后第一个工作日)向经办机构补办异地就医和异地转诊审批手续。工伤职工经外埠公立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县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