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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交通运输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朗读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打非治违”视频会议和年初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局《关于开展2013年交通运输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 “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等总体要求,决定开展2013年全县交通运输系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2011〕40号、〔2012〕3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3〕1号),以及近期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化“平安交通”、“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依据安全生产和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活动,夯实基础,强化基层,集中解决一批影响行业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集中整改影响和制约当前行业安全发展的重大隐患,基本杜绝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从业人员自律责任进一步落实,守法经营、遵章守纪、规范生产、安全信用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各类安全事故总量进一步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

  重点地区:2012年以来发生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地区,人流物流密集,重大隐患较多,非法生产违法经营现象严重和事故多发易发的地区。

  重点范围:道路客运及危险品运输、公路工程建设等领域。

  重点内容:以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重点隐患行为。

  (一)共性内容

  1.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出租车运输和交通工程施工建设的,未经批准的非法经营的;

  2.非法用工、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

  3.企业关停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停不到位的;停工停产整顿后,整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又擅自组织生产的;

  4.违章指挥、违反安全作业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5.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6.瞒报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7.未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的,应急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不足、培训不够的;

  9.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道路运输

  (1)营运车辆超限运输的;

  (2)无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3)出租车异地驻点营运,拒绝载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的;

  (4)经营者擅自改装营运车辆、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

  (5)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集装箱车、普通货车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

  (6)客运车辆站外揽客、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

  (7)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8)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9)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教学人员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教学人员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

  (1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或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2.公路工程建设

  (1)施工(养护)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建设活动的;

  (2)非法用工、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3)施工(养护)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4)交通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建设单位随意压缩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6)建设参与各方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未落实到位的;

  (7)工程项目参与各方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及其它监管指令,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整改和落实的;

  (8)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的。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6月下旬)

  召开相关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局制订工作方案,作出全面部署。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7月19日前报局运管科),强化宣传和动员部署,营造交通运输系统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各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排查出的重大问题分类登记,逐一建档立案,督促及时治理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7月初-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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