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1日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为落实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政策,现就网络创业认定事项规定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浙江省内注册(注册IP地址为浙江省内)经营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之内。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在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6%(含)以上。
(三)申请认定前连续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